深圳律师服务在线咨询
即时在线咨询
点击
咨询热线
13603050628
联系我们
  • 深圳律师施水亮
    1. 施律师在线法律咨询解答
      施律师手机(同微信号):

      13603050628

      执业机构: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
  • 扫一扫加施律师微信号
    1. 扫码加施律师微信免费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_离婚|刑事|劳动|债务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圳律网
      深圳律师施水亮:专业法律服务的宗旨与承诺
  • 深圳律师施水亮:专业法律服务的宗旨与承诺

    深圳知名律师施水亮,秉承“客户至上,专业高效,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商业纠纷、民事案件还是刑事辩护,施水亮律师都将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保驾护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施律师..

    2024-08-17 07:40 · 756次浏览
      深圳律师施水亮简介及多领域法律服务范围
  • 深圳律师施水亮简介及多领域法律服务范围

    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2024-07-23 18:05 · 2078次浏览
      深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透明、合理_深圳律师事务所费用概览..
  • 深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透明、合理_深圳律师事务所费用概览..

    了解深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选择性价比高的法律服务。圳律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透明、合理的费用体系,涵盖咨询、诉讼、非诉讼等多种服务类型。以下为您概述深圳律师服务的一般收费标准及影响因素;深圳律师服务收费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

    2024-07-30 13:39 · 1851次浏览
      深圳律师施水亮联系方式及执业机构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简介..
  • 深圳律师施水亮联系方式及执业机构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简介..

    施水亮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号 = 微信号13603050628(一键拨号)扫一扫或长按二维码加施律师微信邮箱:13603050628@163.com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16、27、29楼施水亮律师执业机构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简介普罗米修:点燃正义公平之光,铸就律..

    2024-07-23 18:10 · 2359次浏览
      深圳律师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服务 - 高效便捷,法律保障..
  • 深圳律师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服务 - 高效便捷,法律保障..

    深圳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在线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深圳律师调查服务覆盖房产信息、产权归属、抵押状况等全面查询。一键申请,快速响应,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为您的房产交易、法律诉讼提供坚实法律支持与保障。安全高效,让信息触手可及。以下来内容转自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2024-09-13 07:31 · 721次浏览

深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 法释〔2020〕23 号

深圳律师服务_圳律网 2024-09-16
  • 管理

    深圳专业律师深度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 法释〔2020〕23 号相关内容。该解释在继承案件处理、遗产分配、遗嘱效力等继承事务方面的具体规定及对民众继承权益的影响,明晰继承编相关法律规则。


    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五、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深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 法释〔2020〕23 号
    摘要:深圳专业律师深度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 法释〔2020〕23 号相关内容。该解释在继承案件处理、遗产分配、遗嘱效力等继承事务方面的具体规定及对民众继承权益的影响,明晰继承编相关法律规则。法释〔202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本文网址:https://szlsfw.com/laws/57.html

    提示:由于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及不同的事项或案件情况的特殊性,网页内容不针对特定案件作法律咨询或解释的依据,需律师帮助请联系圳律网施水亮律师咨询,电话13603050628,圳律网律师主要提供深圳市内诉讼代理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受诉法院或处理事项在深圳市内的请联系。若网页内容可能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上一页:深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下一页:深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相关阅读:
  •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最高人民法院
  • 深圳民事律师详解:民法典第二十五条下的住所与经常居所认定
  • 深圳民事律师解读: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下的行为能力认定流程
  • 深圳民事律师解析:民法典第二十三条下的监护人法定代理角色
  • 深圳民事律师详解: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
  • 深圳民事律师解读: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
  • 深圳民事律师详解:民法典第二十条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
  • 深圳民事律师解析:民法典第十九条下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深圳民事律师详解:民法典第十八条下的民事行为能力界定
  • 深圳民事律师深度解读:民法典第十七条下的成年与未成年分界线
  • 深圳民事律师深度解析:民法典第十六条下的胎儿权益保护
  • 深圳民事律师详解:民法典第十五条下的生命时间界定
  • 深圳民事律师深度剖析:民法典第十四条下的权利平等
  • 圳民事律师深度解析:民法典第十三条——生命全程的权益保障
  • 民法典第十二条解析:中国领域内民事活动,法律适用有原则
  • 民法典第十一条深度解读:特别法优先,精准处理民事关系
  • 民法典第十条新解:民事纠纷处理,法律为先,习惯为辅,公序良俗为底线

  • 圳律网手机版
    • 联系我们
    • 手机:13603050628
    •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