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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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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事律师在线咨询,专业解答民法典第三条疑问。明确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犯。法律为您的权利保驾护航。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庄严篇章中,第三条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明确宣告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无论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还是其他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侵犯。这一规定,不仅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庄严承诺,也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
民事主体,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参与者,其权利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民法典第三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为每一个民事主体撑起了一片权利的蓝天。在这里,无论是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还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拥有的财产权、经营权等经济权利,都得到了法律的明确确认和强力保障。
同时,这一规定还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任何组织或个人,无论其地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必须尊重并遵守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权益纠纷,但只要我们牢记民法典第三条的规定,坚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就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找到公正的解决方案。而当我们面临权益受损的困境时,不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如咨询深圳民事律师,他们将为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总之,民法典第三条的规定,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实后盾,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石。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尊重权利,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