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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3 18:10 · 26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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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2024-07-23 18:05 · 24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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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3 18:14 · 123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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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7 07:40 · 1026次浏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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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研读,为您揭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边界与辩护策略,共筑安全成长防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4日

    法释〔2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 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三) 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四) 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五)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 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

    (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

    (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

    (一)致使幼女轻伤的;

    (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三)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第四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

    第五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长期发生性关系的;

    (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

    (三)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六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第十二条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第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研读,为您揭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边界与辩护策略,共筑安全成长防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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