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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涵盖多类简化文书模板,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快速解决民事纠纷。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书样式,提升文书质量,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文书样式》),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试点文书样式通知》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基础上,根据试点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增补修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合计15份。
《试点文书样式》含新制作的文书样式12份、对原样式作出修改的文书样式3份,主要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转换类文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理、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等实体裁判类文书;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等。
《试点文书样式》的印发,为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规范制作诉讼文书提供了规则指引和统一标准,有效填补了试点工作文书样式空白,有利于提升诉讼文书制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在文件中指出,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
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试点文书样式》修订完善。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继续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相关诉讼文书样式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用。
2.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且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落款中的审判组织为转为合议庭审理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原样式作出修改,供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3.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民事裁定书,参照该样式在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部分内容继续参照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相关样式。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裁定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十七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第二,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3. 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的主体为转换审判组织后的合议庭。对于之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中应当一并明确审理程序的转换过程。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二审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的主体为转换审判组织后的合议庭。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用。
2. 裁判文书一般应当重点简化当事人诉辩称、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的内容。对于当事人诉辩称主要记载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简要理由;对于事实认定,主要记载法院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情况;对于裁判理由,主要针对事实和法律争点进行简要释法说理,明确适用的法条依据。
满足下列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不载明裁判理由,具体条件为: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适用清晰;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当庭裁判,并已口头说明裁判理由;三是裁判过程及裁判理由,已在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作完整记录。
3. 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除适用本样式外,也可以继续适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判决书格式,但需在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原样式作出修改,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用。
2. 小额诉讼案件,可以不写案件事实。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用。判决书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需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
2. 落款中的署名为独任审理的“审判员”。
3. 除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调解书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亦参照本样式。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制定,供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开庭审理用。判决书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需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 落款中的署名为独任审理的“审判员”。
3. 二审独任审理案件的其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亦参照该样式,其他部分继续参照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相关样式。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对原样式作出修改,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适用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2.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等相关事项。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案件如果由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书面裁定,或作出口头裁定并记入笔录的,可不再发送本通知书。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