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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2020】第 号
委托方(简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受托方(简称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因 涉嫌 案件,该案件现处在 阶段。甲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阶段提供辩护。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实习律师)为 提供刑事辩护。
律师联系方式:
甲方 作为与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2、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用;
3、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师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虚假证据线索。
4、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不得强求乙方律师接受甲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判断、决策。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指派承办律师,且不得擅自更换承办律师。但是,如发生承办律师生病或出差或其它案件开庭等无法克服的情形,乙方可以另行指派承办律师继续办理委托事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根据案件的进展,在不同阶段,
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应分别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进行取舍)
1.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申诉、控告;
(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代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5)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必要性审查申请;
(6)向侦查机关提出初步辩护意见。
2.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复制案件证据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代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搜集、调取或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者材料;
(5)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初步辩护意见。
3.一审阶段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证据及材料;
(2)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指控的意见及辩解;
(3)根据证据及法律规定,拟定辩护意见;
(4)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二审阶段
(1)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证据及一审卷宗材料;
(2)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其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辩解;
(3)依法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辩护费及办案费
1、根据本所的案件收费标准,结合本案案情的复杂程度、可能涉及罪名的数量、和可预见的工作量以及承办律师的执业知名度等,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和包干办案费用 元。
2、律师费汇到以下账户: 开户人: 律师事务所,开户行: ,账号: 。
3、因委托事项范围扩大,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增加,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否则,乙方仅在本合同签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罪名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4、因委托事项范围减小,如: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减少或宣告无罪或办案机关撤销案件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如:自诉案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或减收或免收律师费;
5、包干办案费用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打字、复印、通讯等费用。无论乙方的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6、上述费用包括乙方接受委托后至委托事项终结的全部费用,不论最终实际发生何种程序,均应全额交纳。刑事案件出于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律师的工作,案件可能会出现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撤回起诉等情形,从而使案件提前终结。如果案件提前终结,甲方仍然需要支付全部阶段的全额律师费,甲方也不得以提前终结案件而要求减免或退还部分已交纳的律师费用。
第四条 支付时间
律师费及包干办案费用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三 日内给付。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已收取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责任
1、如果甲方无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双方协商一次的事由而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协议或解除对乙方律师授权的,已经支付的辩护费用不予退还;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未报销的办案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乙方无故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扣除已完成阶段的辩护费,其余部分退还甲方。
3、若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只能在已收取的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律师个人不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险公司已就乙方律师所致甲方损失作出了赔偿,则乙方将在保险公司对乙方赔偿的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知识产权
除甲方提交的证据外,其余材料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上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乙方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词或代理词、乙方的卷宗材料。非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乙方律师提供由乙方或乙方律师撰写、制作、复制、保管的任何材料。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 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中注明的双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双方约定:该地址、电话等信息为己方向对方送达地址,己方按照上述信息向对方寄送文件资料、法律文书的,视为对方收到。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仲裁法》等法律。
如果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 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二、 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它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 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 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
五、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它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
六、 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八、 除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费用外,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费用,您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律师此类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办案人员或其上级领导沟通等不当行为;
九、 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拟签署的刑事案件委托合同编号为: 。
委托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