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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854-5/2021-00268 | 主题分类 | 权威解读 |
信息来源 | 社会事务司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
公文名称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 ||
主 题 词 | 民法典,婚姻登记 | 文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民法典》,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做出了胁迫婚姻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协议离婚增加三十日离婚冷静期等完善和调整,并明确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因《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周期较长,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我们出台了《通知》。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胁迫婚姻请求撤销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具有胁迫婚姻的撤销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章废止。
(二)关于离婚登记程序调整的问题。根据现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根据《民法典》30日离婚冷静期制度,《通知》将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由过去的四个步骤增加了一个离婚冷静期步骤。
(三)关于离婚登记档案归档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包括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和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所有材料)。
三、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具体规定
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
(二)做好配套衔接。
(三)强化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