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服务在线咨询
即时在线咨询
点击
咨询热线
13603050628
联系我们
  • 深圳律师施水亮
    1. 施律师在线法律咨询解答
      施律师手机(同微信号):

      13603050628

      执业机构: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
  • 扫一扫加施律师微信号
    1. 扫码加施律师微信免费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_离婚|刑事|劳动|债务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圳律网
      深圳律师施水亮简介及多领域法律服务范围
  • 深圳律师施水亮简介及多领域法律服务范围

    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2024-07-23 18:05 · 2480次浏览
      深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透明、合理_深圳律师事务所费用概览..
  • 深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透明、合理_深圳律师事务所费用概览..

    了解深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选择性价比高的法律服务。圳律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透明、合理的费用体系,涵盖咨询、诉讼、非诉讼等多种服务类型。以下为您概述深圳律师服务的一般收费标准及影响因素;深圳律师服务收费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

    2024-07-30 13:39 · 2386次浏览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解析 | 深圳民事纠纷律师专业解读..
  •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解析 | 深圳民事纠纷律师专业解读..

    深入剖析我国《民法典》中至关重要的十大类请求权基础,涵盖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多个方面。深圳民事纠纷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读,助您快速理解法律条款,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一、请求权基础类型化检索顺序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

    2024-09-20 13:38 · 841次浏览
      深圳律师施水亮:专业法律服务的宗旨与承诺
  • 深圳律师施水亮:专业法律服务的宗旨与承诺

    深圳知名律师施水亮,秉承“客户至上,专业高效,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商业纠纷、民事案件还是刑事辩护,施水亮律师都将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保驾护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施律师..

    2024-08-17 07:40 · 1085次浏览

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研读:“两高”洗钱刑事案件新法释(2024年8月20日施行)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8-23
  • 管理

    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深度研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8月20日施行)。新法释明确了洗钱犯罪的界定与处罚标准,为律师辩护提供有力法律武器。专业视角,精准解读,助您有效应对洗钱犯罪指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4年8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19日

    法释〔202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

    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六条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或者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相关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第九条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第十条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洗钱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研读:“两高”洗钱刑事案件新法释(2024年8月20日施行)
    摘要: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深度研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8月20日施行)。新法释明确了洗钱犯罪的界定与处罚标准,为律师辩护提供有力法律武器。专业视角,精准解读,助您有效应对洗钱犯罪指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时间..
    本文网址:https://szlsfw.com/bianhu/41.html

    提示:由于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及不同的事项或案件情况的特殊性,网页内容不针对特定案件作法律咨询或解释的依据,需律师帮助请联系圳律网施水亮律师咨询,电话13603050628,圳律网律师主要提供深圳市内诉讼代理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受诉法院或处理事项在深圳市内的请联系。若网页内容可能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上一页: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解读“两高”关于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 下一页: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研析洗钱罪认定新标准——《关于..

    相关阅读:
  •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高效处置涉案财物,强化刑事犯罪综合治理
  • 深圳刑事律师保障权益:检察机关严惩网络暴力侵企典型案例解析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严惩网络暴力伤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共筑“按键伤企”零容忍防线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度研析:结合“行为时”主体认识界分帮信罪与掩隐罪
  • 深圳辩护律师|最高检《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2024年8月16日)
  • 深圳辩护律师研读: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 深圳洗钱犯罪辩护律师:深度解析洗钱案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解读“两高”关于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 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研读:“两高”洗钱刑事案件新法释(2024年8月20日施行)
  • 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研析洗钱罪认定新标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圳律网手机版
    • 联系我们
    • 手机:13603050628
    •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