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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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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债务纠纷案件引发网络转载。本案围绕一张存在争议的借条展开,原告持借条要求还款,而被告则对借条真实性提出质疑。深圳专业债务纠纷律师团队引案解析案情,案例从法律角度解读证据疑点。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借条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案例为公众提供了关于借条合法性、证据收集与审查的重要法律启示。
出具存疑借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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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戴慧敏 柯蕾 )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虽然持有借条,但仍被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许某到法院起诉称,被告欧某因经济周转需要,向自己借款8万元,欧某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借条。
在庭审上,欧某难掩怒气地辩称:“我和他并不相识,不可能进行借贷,更不用说是无息的。我没有出具过借条,而且涉案借条的主文和签字间隔太远,根本不是同一时间、同一人写的。再说了,许某提供的证据中,那份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之前和他岳父一起做别的事情时,遗留下的,被他拿走了。恳请法院查清事实!”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调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再结合法律和经典案例后,心中有了数。经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存在以下疑点,许某自述借款时,欧某家庭较困难,且两人并不相熟,但借出较大金额的8万无息借款,不符合常理;其次,借条部分书写诡异,字数不多,却存在三个人的笔迹,不符合正常书写习惯;再者,借款已8年多,许某从未向欧某催讨过,不符合一个债权人的正常心态。
答辩时,许某对上述疑问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答辩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涉案借款并提供了借条,但借条对应的资金无任何资金往来凭证及银行流水信息,且借条书写格式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主文和借款人签字也不是同一时间同一人书写,8年多都没有催讨,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许某对欧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等事实,否则将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此外,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向他人出具借条即为他人设立债权,应该慎为之。
【来源:莆田长安网_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