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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易烤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德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对该案的详细解说:
一、案件背景
时间线:
2009年1月16日,嘉易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80000002.8。
2015年1月26日,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嘉易烤公司。
2015年1月29日,嘉易烤公司发现金仕德公司在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涉嫌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遂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二、案件经过
原告指控:
嘉易烤公司指控金仕德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号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同时,嘉易烤公司认为天猫公司在接到其投诉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应与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答辩:
金仕德公司答辩称:其只是卖家,并不是生产厂家,嘉易烤公司索赔数额过高。
天猫公司答辩称:1. 其作为交易平台,并不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要经营方或者销售方;2. 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不能确定;3. 涉案产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确定;4. 在不能证明其为侵权方的情况下,由其连带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已删除了涉案产品的链接。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判决,认定金仕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嘉易烤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判决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嘉易烤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嘉易烤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判决天猫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
天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关键点
有效通知的构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注:现已被《民法典》相关条款取代),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需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即属有效通知。本案中,嘉易烤公司向天猫公司发出的通知符合这一要求。
必要措施的采取: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有效通知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且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本案中,天猫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有效通知后,虽删除了部分链接,但未能全面、及时地采取措施,导致侵权后果扩大,因此需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的认定:
本案明确了在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后果扩大的,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认定对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五、案件影响
该案作为指导案例,对于今后处理类似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有效通知后的义务和责任范围,为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自律和监管力度,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7-18-2-160-00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1.17 / (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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