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服务在线咨询
即时在线咨询
点击
咨询热线
13603050628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_知识产权律师在线免费咨询|解析: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19号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9-07
  • 管理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解读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19号,深圳专业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供在线免费咨询服务,助您解决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难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案例,该案例详细阐述了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如何判断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具体的赔偿数额确定方法。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解说:

    一、案件背景

    原告方: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某公司”)和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某公司”),两者之间存在卡波技术的许可使用关系。

    被告方: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华某、刘某、胡某春、朱某良等。

    二、案件事实

    技术许可关系:广州天某公司将其自主研发的卡波姆产品生产技术及知识产权授予九江天某公司无偿使用,授权期限为十年,后续又续签了十年。

    侵权行为:

    华某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非法获取了广州天某公司和九江天某公司的卡波生产工艺技术资料。

    华某将获取的资料通过U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刘某、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共同探讨了这些资料的使用。

    安徽纽某公司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技术资料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销售范围广泛。

    法律后果:

    安徽纽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司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广州天某公司和九江天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律适用与判决

    判断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在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综合考量了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安徽纽某公司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主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因此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赔偿数额确定:

    由于两天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清,法院根据已查明的安徽纽某公司的部分销售情况计算其侵权获利,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

    华某、刘某、胡某春、朱某良等人在不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影响与意义

    该案例为处理类似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特别是在如何判断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和标准。同时,该案例也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于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有关商业秘密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3-18-2-176-020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12.29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本文标题:深圳商业秘密律师_知识产权律师在线免费咨询|解析: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19号
    摘要:深圳商业秘密律师,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解读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19号,深圳专业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供在线免费咨询服务,助您解决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难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案例,该案例详细..
    本文网址:https://szlsfw.com/ipr/7.html

    提示:由于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及不同的事项或案件情况的特殊性,网页内容不针对特定案件作法律咨询或解释的依据,需律师帮助请联系圳律网施水亮律师咨询,电话13603050628,圳律网律师主要提供深圳市内诉讼代理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受诉法院或处理事项在深圳市内的请联系。若网页内容可能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上一页:最高法院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指导案例220号.. 下一页:没有了

    相关阅读:
  • 最高法院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指导案例220号|深圳商业秘密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_知识产权律师在线免费咨询|解析: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19号

  • 深圳律师施水亮

    联系施律师

    施律师手机:13603050628 = 微信号

    手机扫一扫加施律师微信号

    扫码加施律师微信免费咨询

    关注施律师微信公众号,免费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施水亮微信公众号

    执业机构: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


    扫一扫访问手机版
    深圳律师咨询_离婚|刑事|劳动|债务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圳律网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 联系我们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03050628
    •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