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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深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解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汕头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最新适用答复,助您快速了解并维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289号提案答复的函
蔡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汕头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法院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强化民生保障,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在遵循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全省城乡经济发展以及审判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不断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一是统一赔偿标准。为推动损害赔偿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统一,我们以道交纠纷一体化改革为契机,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共同制定《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下称《赔偿标准纪要》),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20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证据规则予以明确,供各级法院、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和保险机构统一适用。审判实践中,我省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赔偿标准纪要》确定赔偿数额,有力促进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调对接,类案同处。此外,为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高院结合我省城镇化发展水平,率先于2020年1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城乡二元标准,统一按照城镇标准对受害人给予人身损害赔偿,更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二是推动繁简分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在经历身体、精神创伤后,急需获得损害赔偿款用于及时治疗以恢复正常生活,对获得公正、及时的司法救济有着更高的期待。因此,对于诉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省法院在适用一审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要素式审判和令状式文书宣判的方式,推动类型案件审理的流程化、标准化和集约化,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赔。对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通过制定审判指引、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条线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强化救济保障。坚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重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于责任认定困难,可能导致受害人难以实际受偿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依法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的价值目标出发,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在情与法之间找到合理、公平的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注重加强与民政、保险等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参与推进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积极探索拓宽对无法得到赔偿致生活困难的受害人的救助途径和措施。
二、关于汕头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您提出的关于汕头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省内一般地区标准计算的建议,我们十分认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损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受诉法院地相关统计数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其中,受诉法院所在地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受诉法院所在地为省内一般地区的,适用一般地区相关统计标准;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为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考虑城镇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当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关标准高于省内一般地区标准时,应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关标准。“就高不就低”原则体现了《人损解释》在人身权利司法保护方面坚持以受害人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弥补赔偿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保护其合法利益。因此,当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关标准低于省内一般地区标准时,同样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较高的省内一般地区标准。
关于您指出的在汕头经济特区标准低于省内一般地区标准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存在适用汕头经济特区标准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客观上反映了当前部分审判人员在掌握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指引与解答等文件精神上还有待加强。为此,我们在前期调研走访的基础上,多措并举,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汕头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适用。一是加强条线指导,统一裁判尺度。针对汕头地区人身损害标准适用不一的问题,我们第一时间指导汕头中院于今年3月15日下发通知,再次重申要求辖区法院严格按照《人损解释》有关精神,在汕头经济特区标准不同于省内一般地区标准的情况下,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广东高院也通过法答网答疑的方式,对涉及汕头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及时回应和解决困扰审判一线的痛点难点问题。二是发布典型案例,强化宣传引导。广东高院、汕头中院近期分别就汕头地区人身损害标准适用问题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通过对相关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的宣传引导,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形成舆论导向,助力案件审判和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审判能力。接下来,我们将聚焦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加强发改分析、培训讲评、汇编类案裁判要点、提炼规则指引等工作,统筹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条线统一裁判尺度工作,推动全省各级法院做好服判息诉、实质解纷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社会公众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