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服务在线咨询
即时在线咨询
点击
咨询热线
13603050628
联系我们
  • 深圳律师施水亮
    1. 施律师在线法律咨询解答
      施律师手机(同微信号):

      13603050628

      执业机构: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
  • 扫一扫加施律师微信号
    1. 扫码加施律师微信免费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_离婚|刑事|劳动|债务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圳律网
      深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透明、合理_深圳律师事务所费用概览..
  • 深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透明、合理_深圳律师事务所费用概览..

    了解深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选择性价比高的法律服务。圳律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透明、合理的费用体系,涵盖咨询、诉讼、非诉讼等多种服务类型。以下为您概述深圳律师服务的一般收费标准及影响因素;深圳律师服务收费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

    2024-07-30 13:39 · 1753次浏览
      深圳律师施水亮简介及多领域法律服务范围
  • 深圳律师施水亮简介及多领域法律服务范围

    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2024-07-23 18:05 · 1985次浏览
      深圳律师施水亮:专业覆盖广泛_律师服务业务范围详解..
  • 深圳律师施水亮:专业覆盖广泛_律师服务业务范围详解..

    施水亮律师,知名法律专家,其服务业务范围广泛,涵盖但不限于房产纠纷、劳动法律、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损害赔偿等领域。作为资深律师,施水亮以专业、高效的服务态度,为深圳及周边地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与解决方案。施律师服务范围依照律师法的第..

    2024-07-23 18:14 · 904次浏览
      深圳律师施水亮:专业法律服务的宗旨与承诺
  • 深圳律师施水亮:专业法律服务的宗旨与承诺

    深圳知名律师施水亮,秉承“客户至上,专业高效,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商业纠纷、民事案件还是刑事辩护,施水亮律师都将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保驾护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施律师..

    2024-08-17 07:40 · 684次浏览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责任认定书非行政行为,不可复议诉讼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9-18
  • 管理

    专业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解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法律基础。面对交通事故,正确理解和应用此规定,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误解误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仲亨。

      再审申请人林仲亨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1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仲亨以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本案中,林仲亨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以下简称广州交警高速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其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政府亦明显不是广州交警高速五大队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广州市政府对林仲亨的复议申请未作出处理,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二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林仲亨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林仲亨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林仲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林仲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光琴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 冰



    本文标题: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责任认定书非行政行为,不可复议诉讼
    摘要:专业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解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法律基础。面对交通事故,正确理解和应用此规定,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误解误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诉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
    本文网址:https://szlsfw.com/jtsg/55.html

    提示:由于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及不同的事项或案件情况的特殊性,网页内容不针对特定案件作法律咨询或解释的依据,需律师帮助请联系圳律网施水亮律师咨询,电话13603050628,圳律网律师主要提供深圳市内诉讼代理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受诉法院或处理事项在深圳市内的请联系。若网页内容可能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上一页:没有了 下一页:深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广东省高院明确汕头地区人身损..

    相关阅读: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责任认定书非行政行为,不可复议诉讼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广东省高院明确汕头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广东省高院通知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公安部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等评定规范》详解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交通事故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用指南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最高法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深度剖析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权威解读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法权威解读与应用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解析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专家深度研读: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专家权威解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专家精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专家深度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深圳交通事故法律专家深度研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应用

  • 圳律网手机版
    • 联系我们
    • 手机:13603050628
    •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