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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申請離婚?
對離婚案的司法管轄權
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
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 (程序諮詢計劃)
可否尋求家事調解?
需要填寫哪些表格?
怎樣將離婚呈請書送達配偶?
提交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後應怎辦?
然後怎樣?
何時才可取得最後判令?
訴訟雙方可否查閱其離婚案件的法庭記錄?
服務承諾
如何聯絡我們?
電子預約服務
辦公時間
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怎樣申請離婚?
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對離婚案的司法管轄權
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b)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已展開。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這樣會對呈請人 / 申請人有幫助。
在下列情況下,呈請人 / 申請人會特別需要律師協助:
配偶不同意離婚
雙方不能就子女或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在尋求法律意見時,可考慮利用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計劃 (查詢電話:2537 7677),亦可自行延聘律師。有關詳情請參閱「怎樣申請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單張。該單張可在各法院大樓、法律援助署辦事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香港律師會每年都會出版一本「香港律師行指南」,當中載有處理婚姻訴訟案件的律師行名單。如欲參考該指南,可到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及香港律師會辦事處查閱。(香港律師會查詢電話: 2846 0500)
進行離婚訴訟人士請注意,雖然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會盡可能在離婚程序上予以協助,不過他們並非律師,不能提供法律意見。
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會在民政事務處為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包括婚姻法例。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
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 (程序諮詢計劃)
程序諮詢計劃
為展開訴訟或是訴訟一方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就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事宜,提供免費法律意見(包括展開訴訟程序);但不包括其他審裁處案件的民事程序;
不會就案情提供法律意見或作為法律代表;
以「先到先得」形式運作。
申請資格
提出申請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需符合以下資格:
a. 未有獲得法律援助及未有聘請律師;及
b. 符合程序諮詢計劃入息資格限額 *
(收入不超過每月五萬元或每年六十萬元)
* 申請人配偶(如適用)的收入將計入限額之內,如申請人配偶為有關訴訟之對方或申請人已與其配偶分居,則屬例外。
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
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的聯絡資料如下:
地址
金鐘辦事處: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2樓LG217 室
灣仔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正
下午2時正至6時正
每日兩輪接受申請的截止時間分別為下午12時30分及下午5時30分。
查詢: 2259 5017
可否尋求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是為正在分居及辦理離婚的夫婦而設,旨在協助他們解決問題,讓他們可以就有關日後子女和財務上的安排,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協議。
有關人士可自行決定是否尋求家事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受過專門訓練而且中立的調解員,會在保密的情況下,協助雙方有效地溝通,並就有爭議的事宜進行協商。如有疑問,你可向綜合調解辦事處查詢。
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1樓113室
電話: 2180 8066 (只提供有關調解查詢服務)
傳真: 2180 8052
需要填寫哪些表格?
單方提出的離婚呈請
提出離婚呈請時,呈請人需要填寫:
表格2 離婚呈請書
表格2B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表格3 法律程序通知書
表格4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
屬實申述
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雙方提出的共同申請
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時需要填寫的表格:
表格2C 共同申請書
表格2D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共同申請書
共同申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有關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均可。填妥各項有關表格後,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一併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費用為港幣630元。登記處會將案件編號。以後如有文件需存檔,均須在文件上註明該編號。
怎樣將離婚呈請書送達配偶?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必須注意的是,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假如是共同申請,便無須安排將申請書送達對方。)
提交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後應怎辦?
呈請人 / 申請人應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申請表,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指示,把案件排期審訊。法庭會將該呈請或申請編入下列其中一個案件表內排期聆訊:
案件表 費用
特別程序案件表 $630
抗辯案件表 $1,045
若屬離婚呈請,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後,案件才可排期聆訊。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一)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若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就審訊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後,將會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然後怎樣?
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呈請人已提交離婚呈請書,但答辯人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請的案件,亦會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務官發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若司法常務官信納呈請人 / 申請人已就呈請書或申請書的內容提出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有關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抗辯案件表
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則會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就這些案件而言,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關係。但若證據不足,法庭則會駁回有關呈請。倘若法庭批予離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問題仍須待法庭處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濟助,則法庭可將此等事宜押後至另日在內法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在認為適當時,法庭還可指令雙方提交經濟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檔。
何時才可取得最後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18歲,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訴訟雙方可否查閱其離婚案件的法庭記錄?
離婚訴訟中的任何一方,均可於家事法庭登記處查閱其案件的法庭記錄,查閱費用為港幣18元。
服務承諾
輪候時間
i) 宣佈暫准判令 - 由排期審訊至實際聆訊
- 特別程序案件表 50日
- 有抗辯案件表(所有的聆訊) 110日
ii) 財務申請 - 由排期審訊至聆訊(聆訊為期1天) 110-140日
有關公眾人士的來信,司法機構會盡可能立即回覆。無論怎樣,我們會於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簡覆,然後於30天內作出詳盡回覆。
為了使服務更完善,我們歡迎各方提出意見及建議,來信可寄至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如何聯絡我們?
電子預約服務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在網上預約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遞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如欲了解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網站的家事法庭電子服務
辦公時間
家事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請參閲司法機構網頁: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電台/電視台的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