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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已公布并开始施行,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员往来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两地发生的婚姻家庭诉讼也是日趋增长,如何兼顾两地法律规定的差异,同时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该《安排》均作出了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使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
(一)《安排》的适用范围
两地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另外内地的离婚证和香港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书、备忘录也可参照适用本安排。
(二)《安排》适用哪些类型案件
案件类型为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内地具体是指:夫妻之间的婚姻身份和财产关系、扶养(限于夫妻之间)、子女抚养、亲子关系确认、监护(限于未成年子女)、探望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案件。香港同理,具体案件类型参详本《安排》原文。
(三)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向区域法院提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书;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若判决为缺席判决的,还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4、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5、若申请认可离婚证或协议书、备忘录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注: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五)哪些情况不予认可和执行
1、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然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2、判决是以欺诈方法获取的;
3、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4、内地或香港法院认为违反当地法律原则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
5、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六)法院收到申请后如何处理
1、香港(内地)法院作出判决,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另一方就同一争议提出申请的,中止申请认可和执行程序,香港(内地)法院上诉(再审))生效后,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或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2、一方当事人先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