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3050628
了解深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选择性价比高的法律服务。圳律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透明、合理的费用体系,涵盖咨询、诉讼、非诉讼等多种服务类型。以下为您概述深圳律师服务的一般收费标准及影响因素;深圳律师服务收费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
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深圳知名律师施水亮,秉承“客户至上,专业高效,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商业纠纷、民事案件还是刑事辩护,施水亮律师都将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保驾护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施律师..
深入剖析我国《民法典》中至关重要的十大类请求权基础,涵盖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多个方面。深圳民事纠纷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读,助您快速理解法律条款,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一、请求权基础类型化检索顺序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
施水亮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号 = 微信号13603050628(一键拨号)扫一扫或长按二维码加施律师微信邮箱:13603050628@163.com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16、27、29楼施水亮律师执业机构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简介普罗米修:点燃正义公平之光,铸就律..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在线解答,深入探讨公司治理中约束机制的重要性,包括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等核心内容。龙华律师团队,助您构建高效、合规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治理中约束机制的必要性及内容
承办律师应关注到:激励和约束是治理机制的两个方面,激励不是无条件和无限制的,激励必须在一定的条件及约束下实施才能达到其真正的效果。没有约束,就没有公司治理,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及其绩效得以提高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承办律师应根据公司治理重点,为公司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
1大股东表决权限制重要性
在一个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公司治理的重点是如何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股东的众多权利之中,表决权又是股东权利的核心,所以合理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就是限制大股东滥用权利的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2大股东表决权限制方式
承办律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考虑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
2.1采用累积投票权方式选举公司董事和监事
公司可以借鉴上市公司的做法,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累积投票权可以使中小股东将自己的代理人推举到董事会、监事会,改变大股东对董事会、监事会一统天下的控制局面。
2.2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在公司建立表决权排除规范,排除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例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排除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的表决权。
2.3类别表决
如果公司存在不同类别的股东,则可以规定一议案需由各个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2.4打破“一股一票”表决方式
根据公司治理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确定各股东表决权的比例,或者规定某类事项的表决适用“一人一票”。
2.5表决权双多数制
在人合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规定股东会决议由参会的股东人数和股权表决权数均超过半数才能通过。
2.6设置表决权上限
直接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单一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最高上限。
2.7扩大股东“一票否决权”适用的范围
在公司章程中扩大需要全部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3上述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方式,都需要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且记载于公司章程,因而在公司设立之时和引进机构投资者之时推出更容易获得通过。
不得篡夺公司机会机制
1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的定义
不得篡夺公司机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不得将公司拥有的权利、财产利益或可期待的机会或者理应属于公司的机会予以篡夺。公司的机会是公司的财富,董事、高管应将公司机会运用于为公司的利益而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去。承办律师应为公司起草不得篡夺公司机会制度。
2承办律师在制定不得篡夺公司机会制度时应注意的事项
2.1承办律师应在该制度中确定公司机会定义或确认原则、公司机会披露的方式及披露的程度。
2.2董事、高管将在执行职务中所获悉的商业机会告诉公司,并详细披露相关事实,公司在不受利害关系的干扰否定该机会的情况下,该董事、高管可以作为例外情形利用该机会。但应明确一旦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董事、高管应承担符合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
竞业禁止机制
1竞业禁止的定义
竞业禁止是指董事、高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应归公司。律师应为公司起草竞业禁止制度。
2承办律师在制定竞业禁止制度时应注意的事项
2.1承办律师在该制度中应确定竞业范围,可以是与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也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还可以是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2.2竞业禁止的时间应与任职时间重合。如果公司需要董事、监事、高管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也要遵守竞业禁止,则承办律师应为公司起草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禁止合同,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应根据该合同约束其行为,该合同应有相应的补偿条款。
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或能够有效影响及控制他们的主体以及被他们有效影响及控制的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承办律师应为公司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2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并不是禁止关联交易,因为不少关联交易合同事实上对公司是完全公平、合理的,而且有时公司从其与董事、高管或者利害关系人订立的合同中,会获得比其他的交易途径更为优惠的条件。
3承办律师在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时应注意的事项
3.1应确定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可以采用通行的会计准则所确认的范围。
3.2应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范围,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管应详细披露关于其在此项合同或交易中所具有的利益性质和利益程度的重要事实。应确保董事会在对重要事实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该交易的决定。
3.3应有完善的关联交易披露形式,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管有义务向董事会主动通报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如果董事会质疑某一交易为关联交易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管承担不是关联交易的举证责任。
3.4审查的重点应该是交易是否具有公平性。董事会应以该项合同或交易价格是否在相对合理区间作为衡量公平与否的标准。
3.5可以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该事项的表决。甚至可以规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持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1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公司采取保密措施是确认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所以承办律师应为公司制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并为公司起草与相关董事、监事、高管签订的相应保密协议。
2商业秘密的范围
实践中,一般将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
3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的内容
承办律师在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时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范畴、适用人员、保密程度、保密范围、保密级别、保密期间、违约责任及赔偿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透明是公司治理的原则之一,所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1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是公司为保障股东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股东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股东、债权人、社会和政府相关部门。
2律师承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强制性规定,承办律师应根据该管理办法为公司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
3律师承办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注意事项
承办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律师,可以根据公司股东人数和股权结构、股东特质、公司规模,参照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4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注意事项
4.1有限责任公司是非公众公司,所以承办律师应将股东的知情权作为制定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点。
4.2《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只能扩大其范围,而不能缩小。承办律师可以根据公司人合性的强弱,考虑将原始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主要资料及数据、公司关联交易、公司重大事项处理情况、成本预算、重要合同、公司盈利和清偿能力、市场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政策等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4.3承办律师应了解公司应保护股东的知情权,但在法定范围外,给予股东多大程度的知情权,涉及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平衡。过于扩大股东知情权,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威胁,最终损害公司利益。
4.4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应有确认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标准及判定主体机关。
条董事、监事、高管勤勉尽责制度
1勤勉义务的定义
勤勉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管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管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履行方式必须是合理的,具备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且是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
2勤勉义务的标准
2.1《公司法》只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别无其他内容,承办律师应建议公司制定判断勤勉义务的标准,与忠实义务侧重于考察董事、监事、高管实质上是否存在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不同,勤勉义务关注的是董事、监事、高管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应通过综合考虑董事、监事、高管的主观过错程度,特定情况下董事、监事、高管在决策过程是否有瑕疵,以及公司的损失来确定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
2.2考虑到商业经营的复杂性以及不同的董事、监事、高管间经营能力的客观差异性,承办律师应建议公司适当放松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否则势必会延误商业机会、降低公司经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