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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职位的设置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是必设机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采用任意设立经理职务的态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股权结构和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设置经理岗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是由经理层实施具体经营管理,董事会通过聘任和考核总经理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如果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则很难界定董事会与经理的职能,破坏了立法者所设计的权力监督体系,可能促成内部人控制,所以通常律师不应建议有一定规模的公司采用董事长兼总经理制度。
公司经理的选聘
公司经理聘任和解聘及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这是董事会的法定权利,股东及股东会不得干预。当董事会选定的经理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任职资格或没有完成经营任务时,股东可以提出异议。
公司经理的职权
律师应建议公司在经理职权不侵犯董事会法定职权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经理的职权,但须注意经理与董事会在财权、人事权限上的划分,防止经理为了追求执业生涯业绩而损害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能力。
承办律师应为公司起草经理工作准则,该准则应包括经理任免程序、经理的任职资格、经理的权限、经理的工作程序、经理权利与义务、经理办公会议、经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等内容。
监事和监事会
1监事资格
1.1监事是指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并担任监事职务的自然人。监事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无须持有公司的股权。
1.2律师应建议公司规定监事职务任职资格。实践中,一般从监事的年龄、监事的能力和专业知识考虑监事的人选。提倡监事有一定的财务和法律方面的知识。
2监事的提名
为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监事会的中立性,可考虑适当限制大股东监事提名权利。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公司采纳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能超过监事总数的一定比例;同一股东不得同时提名董事、监事;排除董事会提名监事的权利。
3监事的选举
除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选举监事是股东会的法定权利,不得予以限制和排除。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股东应按照持股比例行使选举权。
4监事的解任
为保证监事独立行使职权,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公司规定监事解任制度:监事解任必须经股东会决定,且被解任监事应有权以口头方式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监事任期未满即将其非法解任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5监事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监事应享有知情权、对董事会决议的质询和建议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权。董事会有义务确保监事的上述权利得到落实。为了避免监事之间的掣肘,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公司采取监事单独行使职权制度,监事会对个别监事的行为不进行限制。
6监事的责任
为确保监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公司加重监事的责任。如要求监事对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具有核实义务,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监事会主席
法律规定监事会主席必须由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与其他监事相比,监事会主席还享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法定权利。为了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承办律师可以建议适当扩大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例如监事会主席享有督促、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监事会部分职权。
监事会
监事会职权是指必须由监事会决定的事项。《公司法》第54条规定了监事会的6项法定职权,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允许剥夺和限制。针对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实,应赋予监事会一些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职权,可供承办律师选择的监事会的约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不定期监督审查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以及决算报告的编制。
2随时调阅公司的有关会计报表、合同、收据、信函、借款凭证以及其他显示公司财务状况变化的一切表册和资料,监事会有权为此目的而委托某个监事会成员,或者为了某些特定的任务而委托法律、财务、审计专业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专家。
3随时向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要求有关业务报告、财务报告或调查公司的业务状况、检查公司的财产状况,请求董事会成员就专门事项作出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董事会或董事不得以属于公司秘密等理由拒绝,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4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和工作报告书进行审查。董事会每个年度制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提交监事会并由其分别确认和审查,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上提交审查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该意见至少应包括对董事会报告是否提出异议,以及是否承认。
5监事会有请求董事、经理停止违法行为的权力,即当董事、经理进行或者可能进行超出公司目的范围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令、公司章程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有可能显著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监事会可以请求该董事、经理终止该行为。
6监事会必须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显著不当的事项的,监事会必须向股东会进行报告。
7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或多数董事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公司,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同意保留权”,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业务必须首先得到监事会的同意,然后才能展开。如果监事会拒绝同意,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提请审议,只有股东会以较高比例(例如3/4以上)的多数否决监事会的反对意见后,董事会才可以开展相应的业务。如果董事会未经股东会审议且决议即开展了相关的业务,那么该业务对外关系应该为有效,但同意该业务的董事必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职能决定法律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得要比董事会议事规则更详细,所以公司除在监事会召开频率、召开临时监事会的情形方面外,自治空间相对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