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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复杂?财产独立与过度控制如何认定?深圳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在线剖析法律要点,助您理解并应对相关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案例名称: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核心规则】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中财产独立与过度控制的认定
【裁判要旨】
1、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则部分,应当结合总则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之要件。
2、司法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是判断该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依据。怡化股份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独立,具有滥用股东权利使怡化电脑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冲电气公司案涉债权的情形,冲电气公司主张怡化股份公司应当对怡化电脑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过度支配与控制,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控制股东控制多个子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某个子公司债务的工具的,应当综合案件事实,相互否认被控制的子公司法人人格,由被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相互对欠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民终6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民事二等奖案例
【推荐理由】
本案中,怡化股份公司系怡化电脑公司以及为怡化金融设备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本案包括了纵向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否认,以及横向关联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认定。
本案中关于纵向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怡化电脑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即是向其全资母公司怡化股份公司销售设备的货款的情况下,怡化电脑公司虽提供了审计报告以及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但相关证据材料并未对此种关联交易是否公平作出评价,同时怡化股份公司作为怡化电脑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放任怡化电脑公司对外提供借款且不予追讨,具有滥用控制力的情形。
本案中关于纵向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法院经查实认定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在成立时间、经营目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方面均具有高度的关联性,结合怡化股份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的事实,认定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具有高度可能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列举了实践中关于过度支配及控制下的法人人格否认常见的情形,本案几乎精准地符合了其中的部分常见情形,法院抽茧剥丝地认定了其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存在的过度支配与控制,且本案也进一步分析了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本案系司法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定标准的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