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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维权律师|解析:商标法第十五条——筑起防线,严禁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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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专业商标维权律师团队,深度解读《商标法》第十五条,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有效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规定。

        【条文释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现象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条禁止将他人的商标恶意进行注册。

        根据本条的规定,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形,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所谓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所谓代表人,是指代表他人行使职权的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该项申请的注册或者要求予以撤销,并有权反对给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使用其商标。如果该国法律许可,还可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能提出其行为正当的证明。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应当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接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委托进行商标注册,应当以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名义进行。如果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有权提出异议。对提出异议的商标,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禁止恶意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本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指在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日期之前,该商标已经被其他的人使用,而使用该商标的人并未将该商标注册。所谓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是指申请人不是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但与该人签订有合同、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如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所谓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是指申请人清楚地知道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存在,并且已经被其他的人使用。所谓该他人提出异议,是指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人在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后,提出不同意见,对该申请不予注册。

        本条第二款是本法本次修改中新增加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抢先进行注册,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文标题:深圳商标维权律师|解析:商标法第十五条——筑起防线,严禁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摘要:深圳专业商标维权律师团队,深度解读《商标法》第十五条,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有效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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