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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纠纷律师解析: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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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专业商标纠纷律师深入解读《商标法》第十六条,揭示地理标志在商标注册中的特殊规定。明确地理标志定义、误导公众的后果及例外情况,助力企业合法合规使用地理标志,防范商标侵权风险。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

        【条文释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许多商品的来源地越来越重视。一些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更好地销售其商品,在用于其商品的商标中标示出某一地区的名称,或者标示出其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商标中的这种地理标志,对引导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来源地,并决定是否购买某种商品,产生着很大的影响。为了防止在商标中的地理标志误导公众,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本条对地理标志作了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地理标志的含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和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国,根据这一规定,在本条第二款对地理标志的含义作了界定。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因此,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

        1、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标示该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而不是来源于该地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地区。例如,使用普洱地理标志的普洱茶,就是标示着该茶是云南普洱茶区生产的茶。

        作为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地理标志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构成要素或者成分就是地理名称。这种地理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造出来的,这样才能起到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作用。例如,西湖龙井商标中的西湖,实际存在于浙江省杭州市,而不是虚构出来的一个地理名称。

        2、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所谓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指与其他同类商品不同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例如,章丘大葱的特定质量、特征为可高达15米,葱白长05至06米,茎粗3至5厘米,重有1斤多,被称为“葱王”;辣味淡,有清香润甜,葱白肥大脆嫩,久藏而不变质,嚼之无丝,汁多味甘。

        3、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所谓自然因素,是指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如水质、土壤、地势、气候等。所谓人文因素,是指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因素,如用料、配方、工艺、历史传统等。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包括主要由当地的自然条件决定,如吐鲁番葡萄皮薄、肉脆、高糖低酸、高出干率等独特的品质,是由新疆吐鲁番地区独特的水土、光热等自然资源决定的;主要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如绍兴黄酒的特定品质是由鉴湖水及独特的生产工艺所决定的;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如南京云锦是明代早期南京织锦艺人发明的工艺技法,已有1500多年的手工织造历史,其“木机妆花”工艺是在我国织锦历史中唯一流传至今且不可被机器取代,只凭口传心授的编织工艺。

        由于地理条件、人文因素不同,同样一种商品来自不同地区,就意味着不同的质量和信誉。因此,主要由某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了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某商品,其商标中的地理标志是表明该商品来源的标记,起着识别该商品的作用。

        第二,对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地理标志虽然不是商标,但作为表明商品地区来源的标记,与商标一样具有识别商品的作用。特别是地理标志与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紧密相关,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如果某商标中包含有或者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用该标志来标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我国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国,根据该规定,并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本条第一款中但书的规定,主要是考虑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产生了特定的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准许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继续有效,对保护商标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有利的。


    本文标题:深圳商标纠纷律师解析: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
    摘要:深圳专业商标纠纷律师深入解读《商标法》第十六条,揭示地理标志在商标注册中的特殊规定。明确地理标志定义、误导公众的后果及例外情况,助力企业合法合规使用地理标志,防范商标侵权风险。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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