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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强调,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无影响,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理由。全面解析,保障公平赔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性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二审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在这场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事故责任明确,但赔偿争议却一波三折。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之争,到王阳的赔偿态度,再到荣宝英治疗期间的种种不易,每一个细节都牵动着法律的神经和公众的目光。
保险公司以“损伤参与度”为由,试图降低赔偿金额,而王阳则在交强险之外,积极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这场纠纷不仅考验着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让我们看到了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及其家庭所承受的巨大压力与艰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