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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0 13:39 · 1752次浏览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法庭辩论后受害人亡,赔偿金不应减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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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解析,法庭辩论结束后受害人不幸离世,不应成为减少赔偿金的合法理由。了解法律细节,确保公正赔偿,捍卫受害者权益。朱某、保险公司诉田某、蔡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庭辩论结束后受害人死亡不应成为减少赔偿金的理由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5民再12号/再审

    裁判要旨:在新时代,司法裁判过程已不再是与法条做简单比对的过程,而是蕴含着科学理性裁判思维和多元复杂裁判方法的过程,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尤其如此。如果本案机械适用法条,因受害人此时死亡,原审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就存在问题,再审法院若裁定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这就涉及随着原审诉讼请求变更,赔偿项目将相应发生变化,最终导致赔偿金严重“缩水”。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如支持再审请求,那么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与侵权结果失衡,再审法院无法作出一份侵权人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判决,受害人家属亦无法认可这样的“退赔”,普通民众也无法接受这样的“正义”。

    (1)从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的价值功能和法律标准来看,其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

    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并且需要再次治疗或者是伤情还没有恢复需要进行二次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费用,需要结合损伤程度、治疗情况、医学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评估、预判,是一个动态、反复给付的过程。生存期护理费,是一种潜在的、尚未发生的损害,须依受害人生存年限确定,具有不确定性与难预测性的特点。原审法院支持受害人蔡某武伤后2年内后续治疗费、5年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预判性。

    (2)从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来看,“法庭辩论结束前”应为事实认定的节点。

    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安排有其自身的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审判组织都必须遵守民事诉讼的原理和规则。民事诉讼中关于法律事实的审查和认定也有其时间范围,即以法庭辩论终结前为基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之就被确定,一般不得再就此进行争执,否则,诉讼活动将无法正常、有序、公平开展。对此,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四条等规定。故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公正性出发,受害人蔡某武在原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审裁判文书作出前一日死亡,不应成为衡量原审判决对错的标准。

    (3)从法、理、情有机统一角度来看,应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蔡某武死亡之前,朱某、保险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持异议,现以损失不再发生、赔偿范围已确定为由,据此否定原审判决,申请再审,请求返还差额。举轻以明重,违法行为人因受害人死亡反而减轻了赔偿责任,这有违民法的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不符合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本文标题:深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法庭辩论后受害人亡,赔偿金不应减
    摘要:深圳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解析,法庭辩论结束后受害人不幸离世,不应成为减少赔偿金的合法理由。了解法律细节,确保公正赔偿,捍卫受害者权益。朱某、保险公司诉田某、蔡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庭辩论结束后受害人死亡不应成为减少赔偿金的理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5民再12号/再审裁判要旨:在新时代,司法裁判过程已不再是与法条做简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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