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服务在线咨询
即时在线咨询
点击
咨询热线
13603050628

深圳龙华区律师:离婚后经济帮助权法律解读

深圳律师服务_圳律网 2024-08-31
  • 管理

      深圳龙华区律师_专注离婚案件咨询,详细解读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法律规定。我们致力于维护弱势方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确保离婚后的生活平稳过渡。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终结后,仍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在传统的普通法制度中,结婚后,妻子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被剥夺而转移至丈夫身上,作为交换,丈夫有扶养和保护妻子的义务,妻子具有从事家务劳动以及为丈夫提供服务的义务。婚姻关系终结时,丈夫仍要对妻子尽扶养义务,这源于早期的普通法在离婚问题上采用过错原则,即离婚是由于一方违反了法律列举的异乎寻常的婚姻错误,是对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因此,妻子要求丈夫继续给付扶养费的条件是离婚是由丈夫的过错所致,且妻子为无过错一方。现代普通法国家多采用无过错离婚原则,扶养费的过错作用已经降低,是否给付扶养费考虑最多的不再是给付方的过错,而是接受方的需要和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在婚姻关系终结时,除去财产分割外,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以金钱或财物的帮助,是对前配偶一方的扶助或资助。现代的配偶扶养是双向的,丈夫在妻子生活困难时有帮助的义务,妻子在丈夫需要时同样也有给付的义务,但实际上由于妇女的经济能力大多低于男性,尤其在农村,这种差距更为明显,因此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女性比例要远远大于男性。
            当一个婚姻关系终结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一经解除,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双方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没有共享婚姻财产的权利,除去可能因子女抚养而涉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利的行使外,双方在法律上已无任何特殊的联系。但是,法律却规定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对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要求原本不承担义务的一方负担义务,原因何在呢?当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但是这和本条的内容有很大区别。首先,补偿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下;其次,只有当一方对婚姻承担了较多义务时,才有权提请。而本条适用条件则不同:第一,它不限定于某类特定的财产制;第二,是否对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也不是提出请求的必要条件,只要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均可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当然,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一)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二)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三)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深圳龙华区律师
    本文标题:深圳龙华区律师:离婚后经济帮助权法律解读
    摘要: 深圳龙华区律师_专注离婚案件咨询,详细解读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法律规定。我们致力于维护弱势方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确保离婚后的生活平稳过渡。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
    本文网址:https://szlsfw.com/bbs/show-55.html

    提示:由于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及不同的事项或案件情况的特殊性,网页内容不针对特定案件作法律咨询或解释的依据,需律师帮助请联系圳律网施水亮律师咨询,电话13603050628,圳律网律师主要提供深圳市内诉讼代理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受诉法院或处理事项在深圳市内的请联系。若网页内容可能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上一页:没有了 下一页:深圳北站律师:离婚夫妻债务清偿责任全解..

    相关阅读:
  • 深圳龙华区律师:离婚后经济帮助权法律解读
  • 深圳北站律师:离婚夫妻债务清偿责任全解析
  • 深圳龙华区律师:离婚对一方的家务劳动补偿权详解
  • 深圳婚姻诉讼专业律师:北站律师解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
  •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电话:龙华律师解读探望子女权利规定
  • 深圳龙华区律师_离婚法律顾问咨询:子女抚养费负担规定
  • 深圳离婚律师在线咨询:北站律师解读离婚对子女影响及抚养规定
  • 深圳婚姻权益保护专业律师:北站律师详解复婚法律规定
  • 深圳婚姻法律领域专业律师:龙华律师解读男方离婚请求权限制
  • 深圳婚姻法律专业咨询:北站律师解析现役军人离婚特别规定
  • 深圳婚姻纠纷专业律师团队:龙华律师解析诉讼外调解与诉讼离婚
  • 深圳龙华区律师|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守护老年人婚姻权利
  • 深圳婚姻案件专业律师:北站律师详解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 深圳在线离婚律师咨询:北站律师详解隔代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 深圳离婚诉讼咨询:龙华律师权威解读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
  • 深圳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方向):北站律师深度解析收养关系的法律全貌
  •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龙华律师专业解读非婚生子女与父母权利义务的法律条款
  •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咨询:龙华区律师权威解读夫妻及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 深圳律师施水亮

    联系施律师

    施律师手机:13603050628 = 微信号

    手机扫一扫加施律师微信号

    扫码加施律师微信免费咨询

    关注施律师微信公众号,免费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施水亮微信公众号

    执业机构: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


    深圳律师咨询_离婚|刑事|劳动|债务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圳律网
    扫一扫访问手机版
    圳律网手机版
    • 联系我们
    • 手机:13603050628(免费咨询电话)
    •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