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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归个人使用”的范围及“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构成要件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关授权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且明知故犯。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
客体: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及财经管理制度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责任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具体量刑依据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归还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具体案件需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深圳刑事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案件咨询请联系施律师,咨询热线13603050628。
刑法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