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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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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
定义与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客观要件: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
主观要件:故意。
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
定义与法条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进行处罚。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客观要件: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
主观要件:故意。
量刑标准
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相同,依据数额大小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
刑法法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