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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罪名简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立案标准,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司法解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解释中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
立案标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特定情形。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要件:利用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主观要件:故意。
量刑标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具体案件需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深圳刑事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案件咨询请联系施律师,咨询热线1360305062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法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