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正当竞争诉讼代理律师深度研析最高法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指导案例47号,解析意大利费列罗公司如何成功维权,蒙特莎公司因仿冒包装装潢被判不正当竞争。了解如何保护企业品牌与商业标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深圳不正当竞争律师详细解说最高法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指导案例47号
案件背景:
最高法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指导案例47号涉及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蒙特莎公司是否仿冒了费列罗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经过:
原告诉称:费列罗公司指控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与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费列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蒙特莎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正元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要求蒙特莎公司赔偿损失及承担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蒙特莎公司辩称,其生产的金莎巧克力产品在中国境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其使用的包装、装潢是自主开发的,并非仿冒费列罗公司。蒙特莎公司认为费列罗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并未被广泛知悉,且其包装、装潢不具有独创性和特异性。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考察了费列罗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情况、宣传力度、市场知名度等因素,并对比了蒙特莎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与费列罗公司产品的相似性。法院认为,费列罗公司的巧克力产品在中国境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其特有的包装、装潢能够区别商品来源。蒙特莎公司的产品在包装、装潢上与费列罗公司产品存在高度相似性,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和误认。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认定蒙特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停止使用侵权包装、装潢,赔偿费列罗公司经济损失,并责令正元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案件意义:
该案明确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强调了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5-18-2-488-002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8.03.24 / (2006)民三提字第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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