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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说“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兰某及其所代表的杭州小拇指汽车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小拇指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小拇指公司”)及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商公司”)之间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双方对“小拇指”这一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争议。
案件要点:
商标权归属与使用情况:
杭州小拇指公司依法享有“小拇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核定在连锁店经营管理等服务项目上使用。
天津小拇指公司及天津华商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与“小拇指”相关的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字样的情形。
不正当竞争指控:
杭州小拇指公司指控天津小拇指公司擅自使用其在先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津小拇指公司及天津华商公司则辩称,杭州小拇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汽车维修类,且双方不构成商业竞争关系,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争议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天津小拇指公司及天津华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商标权的保护不受经营者经营范围的限制,只要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即可依法追究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限于直接竞争关系,也包括间接竞争关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0号:兰某、杭州小拇指汽车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某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4-18-2-159-001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3.02.19 / (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1.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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