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正当竞争诉讼代理律师团队,深度研析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了解老字号商标权争议,规避不正当竞争风险,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助您稳健前行。
深圳不正当竞争律师详细解说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同德福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同德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晓华之间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双方对“同德福”这一老字号的使用权及商标权的争议。
案件要点:
商标权与老字号的关系:
成都同德福公司持有“同德福TONGDEFU及图”的注册商标权,并认为重庆同德福公司及余晓华在其字号及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同德福”,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庆同德福公司及余晓华则辩称,其作为“同德福”老字号的第四代传人,有权使用“同德福”作为字号,且其使用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侵权。
历史渊源与商标权:
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前身为始创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享有较高的历史知名度。公私合营后,虽然斋铺停止经营,但技艺传承未断。
成都同德福公司虽持有相关商标权,但与老字号“同德福”并无直接历史渊源,却在宣传中将其商标与老字号进行关联,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法律适用与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7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9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此案。
最终判决认为,重庆同德福公司及余晓华的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成都同德福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被责令停止,并需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要点:
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6-18-2-159-001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3.12.17 / (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法院裁判要点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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