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服务在线咨询
即时在线咨询
点击
咨询热线
13603050628

深圳不正当竞争法律咨询 | 深度解析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同德福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9-07
  • 管理

    深圳不正当竞争诉讼代理律师团队,深度研析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了解老字号商标权争议,规避不正当竞争风险,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助您稳健前行。

    深圳不正当竞争律师详细解说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同德福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同德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晓华之间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双方对“同德福”这一老字号的使用权及商标权的争议。

    案件要点:

    商标权与老字号的关系:

    成都同德福公司持有“同德福TONGDEFU及图”的注册商标权,并认为重庆同德福公司及余晓华在其字号及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同德福”,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庆同德福公司及余晓华则辩称,其作为“同德福”老字号的第四代传人,有权使用“同德福”作为字号,且其使用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侵权。

    历史渊源与商标权:

    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前身为始创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享有较高的历史知名度。公私合营后,虽然斋铺停止经营,但技艺传承未断。

    成都同德福公司虽持有相关商标权,但与老字号“同德福”并无直接历史渊源,却在宣传中将其商标与老字号进行关联,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法律适用与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7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9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此案。

    最终判决认为,重庆同德福公司及余晓华的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成都同德福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被责令停止,并需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要点:

    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6-18-2-159-001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3.12.17 / (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法院裁判要点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文标题:深圳不正当竞争法律咨询 | 深度解析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同德福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深圳不正当竞争诉讼代理律师团队,深度研析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了解老字号商标权争议,规避不正当竞争风险,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助您稳健前行。深圳不正当竞争律师详细解说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
    本文网址:https://szlsfw.com/ipr/13.html

    提示:由于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及不同的事项或案件情况的特殊性,网页内容不针对特定案件作法律咨询或解释的依据,需律师帮助请联系圳律网施水亮律师咨询,电话13603050628,圳律网律师主要提供深圳市内诉讼代理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受诉法院或处理事项在深圳市内的请联系。若网页内容可能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上一页:深圳市场不正当竞争解决律师咨询 | 深度解.. 下一页:深圳不正当竞争律师解读最高法院指导案例4..

    相关阅读: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研读:2022年最高法院《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 深圳市场不正当竞争解决律师咨询 | 深度解析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0号:小拇指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深圳不正当竞争法律咨询 | 深度解析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8号:同德福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深圳不正当竞争律师解读最高法院指导案例47号:费列罗诉蒙特莎不正当竞争纠纷
  • 深圳不正当竞争律师研析最高法院指导案例45号:百度诉奥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 深圳律师施水亮

    联系施律师

    施律师手机:13603050628 = 微信号

    手机扫一扫加施律师微信号

    扫码加施律师微信免费咨询

    关注施律师微信公众号,免费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施水亮微信公众号

    执业机构: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


    扫一扫访问手机版
    深圳律师咨询_离婚|刑事|劳动|债务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圳律网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 联系我们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03050628
    •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