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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深入探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分配原则,确保每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分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73条至88条对此作相应指引:
第73条受害人受伤或者致残的,由受害人享有全部赔偿金。
第74条因受害人致残导致的扶养费损失,归被扶养人所有;被扶养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第75条受害人受伤或者致残,为支付赔偿费用前死亡的,受害人享有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76条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死亡的,损害赔偿权利人不主张分配赔偿费用的,依照其主张执行。
第77条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之间就赔偿费用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78条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死亡,赔偿权利人要求分配赔偿费用,但意见不一致的,应比照继承法并兼顾公平原则予以分配。
第79条医药费、丧葬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已经实际支出的,应按照实际支出数额在赔偿费用中对实际支出人予以补偿。实际支出人放弃的除外。
第80条死亡赔偿金应视为死者的个人财产,比照继承法平均分配给损害赔偿权利人,但应适当考虑与死者关系密切的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81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平均分配给损害赔偿权利人,但因受害人死亡明显导致痛苦较深的,应适当予以照顾。
第82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死亡支付的扶养费,由实际被扶养人享有,被扶养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负责保管。
第83条律师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当事人要求对赔偿予以分配的,必须征得所有赔偿权利人的同意;在诉讼中代理全部或者部分赔偿权利人的,应阐明分配的原则;代理其中一名赔偿权利人的,应详细说明委托人主张权利的理由。
第84条预留的胎儿份额,胎儿出生后由胎儿自己享有,其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第85条预留的胎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人未支付的,可以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第86条预留的胎儿份额,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其赔偿份额按照胎儿的遗产分配。
第87条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但预留胎儿份额影响到其他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份额的,可以重新主张。
第88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金及其请求权的让与和设定担保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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