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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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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3 07:31 · 651次浏览

深圳车祸纠纷处理律师阐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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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车祸纠纷处理律师深度阐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解析刑事与民事责任的交织,为您的权益提供全面保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73条至88条对此作相应指引:

    第211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驾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对损害赔偿责任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212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得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也不得在交强险中主张先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213条律师接受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委托,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为了权利人的利益,可以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第214条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215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和解,损害赔偿权利人也可以接受对方的和解条件。

    第216条刑事案件审理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后、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诉讼请求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17条刑事案件判决结束后,律师不得代理损害赔偿权利人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并应告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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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深圳车祸纠纷处理律师阐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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