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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深圳律师群体密切关注法治动态,最高法民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因涉嫌受贿超4600万元案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再次引发社会对司法廉洁及反腐败斗争的关注与思考。被控受贿超4600万元,最高法民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审据央视新闻消息,2024年8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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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水亮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号 = 微信号13603050628(一键拨号)扫一扫或长按二维码加施律师微信邮箱:13603050628@163.com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16、27、29楼施水亮律师执业机构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简介普罗米修:点燃正义公平之光,铸就律..
深圳知名律师施水亮,秉承“客户至上,专业高效,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商业纠纷、民事案件还是刑事辩护,施水亮律师都将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保驾护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施律师..
深圳车祸纠纷处理律师深度阐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解析刑事与民事责任的交织,为您的权益提供全面保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73条至88条对此作相应指引:
第211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驾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对损害赔偿责任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212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得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也不得在交强险中主张先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213条律师接受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委托,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为了权利人的利益,可以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第214条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215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和解,损害赔偿权利人也可以接受对方的和解条件。
第216条刑事案件审理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后、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诉讼请求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17条刑事案件判决结束后,律师不得代理损害赔偿权利人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并应告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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