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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导致离婚的以下五种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4、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无过错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书面告知当事人。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7、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无过错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规定的五种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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