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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诉讼律师精准剖析最高法院离婚纠纷指导案例66号,详细阐述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非法处置财产的法律后果等关键要点。对理解复杂离婚案件处理原则,为类案诉讼代理提供有力法律支持。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是一个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例,涉及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解说: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某某,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
婚姻关系:雷某某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并于2014年2月分居至今。
二、案件经过
初次起诉与驳回:
2014年,雷某某首次诉至法院要求和宋某某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此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
再次起诉:
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宋某某则不同意离婚,并主张雷某某名下存在共同存款25万元。
三、争议焦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雷某某主张宋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37万元。
宋某某则称该款项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并提交相关证据。
同时,宋某某认为雷某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共同存款,但雷某某不予认可。
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调取了雷某某工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其在离婚前将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
雷某某对此的解释前后矛盾,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款项的合理去向。
四、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
判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互不向对方支付折价款。
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关于雷某某名下存款归属的判项。
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但雷某某需支付宋某某12万元。
五、法律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及其转化形式,如拆迁补偿款等,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为个人财产。
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雷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其少分财产。
六、总结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了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原则,以及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该案例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6-18-2-014-001 / 民事 / 离婚纠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19 /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