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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云民再99号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解说: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乙
被告:杨某甲
案件起因:
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性格脾气差异及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位于昆明市××小区××幢××层××室房屋的归属及分割问题。
三、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一审:
法院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松下等离子电视机、松下洗衣机、松下冰箱、百惠洗衣机等物品,并购买了上述房产。同时,双方存在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
判决结果: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包括房产归杨某甲所有,但需支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
二审:
上诉情况:杨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增加房屋补偿款。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在未充分查明杨某甲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事实的情况下,改判杨某甲支付杨某乙房屋补偿款3250000元,并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甲个人承担。
再审:
再审申请及理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指出杨某甲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该部分款项及自然增值应属杨某甲个人财产。
再审审理及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云民再99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关于房屋归属及折价款的判决,即房产归杨某甲所有,支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并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甲个人承担。
四、法律依据及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杨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该部分款项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杨某甲的个人财产。
二审法院仅以房屋系婚后购买为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判决杨某甲支付高额补偿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再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纠正了二审判决的错误,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五、结论
(2017)云民再99号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二审判决中的错误,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后购置的房屋及其自然增值部分仍应归个人所有的法律原则,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最高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3-16-2-015-003 / 民事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7)云民再9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