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民间文化瑰宝的法律边界?深圳资深版权律师在线解答,深度剖析著作权法第六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规定,确保传统文化权益得到应有尊重与传承。
著作权法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未作修改。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率先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976年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规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目前已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有:突尼斯、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肯尼亚、马里、布隆迪、象牙海岸、几内亚、中国等国。玻利维亚仅保护民间音乐。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为民间作品下的定义是:作者为所在国国民或少数民族社团在本国境内创作的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们代代相传,已成为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世代相传、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例如,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於菟”舞在年都乎村口教身授,代代相传,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山神的时候,村民们都表演“於菟”舞。可以说,年都乎村视为“於菟”舞的作者,饰“於菟”的村民是“於菟”舞的表演者。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例如,广西宁明县的山崖上,有一组蛙状人群舞蹈的岩画,它是两千多年前祭祀舞的阵式图,而今天娥县的蚂*3舞正是岩画中舞蹈的再现。蚂*3舞作为一种舞蹈作品,它的权利属于天娥县表演蚂*3舞的村落。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如艺人演唱《格萨尔王传》,无需经许可,无需向藏民族付酬。
第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由当地民间文学艺术的主管部门行使。
第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不能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
第九,在以营利为目的,并于传统和习惯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群体的许可。例如,突尼斯样板版权法第六条(三)规定:在国外印刷的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复制本以及在国外印制的本国民间创作的翻译本、改编本、整理本或者其他改写本的复制本,未经主管当局授权,不得进口和在国内发行。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用著作权法保护,是个十分有争议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代代相传的,形式多样,还会演变,不好确定作者,不能对其实施著作权保护。倘若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会把许多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重新纳入专有领域,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吴承恩著的《西游记》源于民间传说故事,孙悟空、猪八戒的故事可谓民间文学,若纳入著作权保护,则使用孙悟空、猪八戒的形象,就得事先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又如,蜡染布是贵州地区的传统工艺品,也属民间艺术范畴,若纳入著作权保护,则生产蜡染布也需授权,支付报酬。此外,演唱陕西民歌《信天游》,说书《武松打虎》,表演安塞腰鼓,等等,若纳入著作权保护,就都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这样,既行不通,也会造成大量著作权纠纷。另外,许多作品的创作均源于民间文学艺术。如电影《刘三姐》的音乐是根据广西民歌而创作的,电影《冰山上的来客》的插曲《天山上的红花》与作者在新疆采风密切相关。如果创作这些作品都要事先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势必会影响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历来都不用著作权来保护。例如1984年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依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这里,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加以版权和邻接权保护,保护的是整理者和主要素材的提供者,而不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由行政法保护,制定专门条例,可以用行政法律手段限制外国人采风,制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掠夺。从国外情况来看,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实施起来很困难。许多发达国家不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非这些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丰富。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十分丰富,应当用著作权法对其加以保护。著作权法保护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关系到民族团结问题。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滥用的现象很突出,例如,有人拍摄了云南民族风情录,著作权归摄制者,当地一点权利都没有,很不合理。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我国也应当这样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不同于其他作品,故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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