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在线咨询电话,专业解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明确作者与雇主在职务作品创作、使用及权益分配中的权利与义务,保护您的创意成果。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创意与知识经济的浪潮中,著作权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石,其每一条款都深刻影响着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其中,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该条款明确指出,当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时,这些作品被界定为职务作品。通常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本人,但雇主(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这一设计既尊重了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又保障了雇主基于业务需要的合理使用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作者若欲许可第三人以与雇主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需先征得雇主的同意。这一限制旨在平衡作者与雇主之间的利益,确保雇主在作品初期能够独占性地利用其商业价值。
此外,第十八条还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虽然作者仍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转由雇主享有。这些情形包括:利用雇主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雇主承担责任的特定类型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新闻传媒机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明确由雇主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些规定体现了对特定行业特性和商业实践的尊重,同时也鼓励了雇主对优秀职务作品的投资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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