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深入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关于委托创作作品的规定。明确合同在决定著作权归属中的关键作用,保护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委托创作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无论是企业委托设计师打造品牌形象,还是出版社委托作家撰写新书,都涉及到了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此时,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该条款明确指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并非固定不变,而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的。这一灵活性赋予了双方充分的自主权,允许他们根据合作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协商出最符合双方利益的著作权归属方案。
然而,当合同中对著作权的归属未作明确约定,或者双方甚至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时,情况就变得相对简单明了。根据法律规定,此时著作权将自动归属于受托人,即实际完成创作的一方。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鼓励了受托人在创作过程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才华。
因此,在进行委托创作合作时,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充分认识到著作权归属的重要性,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这不仅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还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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