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在线提供法律咨询,深度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关于视听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属、署名权及报酬支付规定。了解编剧、导演等核心创作人员的权益保障,以及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立即咨询,为您的视听创作保驾护航。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光影交错的视听世界里,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全球观众的目光。而这些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则是创作者、制作者及投资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得以清晰地看到这一领域内的权利分配原则。
对于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而言,其整体的著作权通常由制作者享有,这既是对制作者在资金、组织、协调等方面所付出努力的认可,也是促进这类大型创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核心创作人员被边缘化。相反,他们依然享有至关重要的署名权,这是对他们才华与贡献的公开认可。同时,他们还有权依据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对他们辛勤劳动的直接回报。
而对于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如纪录片、短视频等,其著作权的归属则更加灵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这种约定体现了尊重创作自由和市场规律的精神,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著作权仍然由制作者享有,但创作者仍然保留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如果它们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可以单独使用并产生经济价值,那么它们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这一规定为这些作品的创作者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的可能性,使他们能够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展示自己的才华和创造力。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我们明确了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和权利分配方式,既保护了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了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和创意贡献。在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视听时代,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携手共创更加繁荣的文化艺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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