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服务在线咨询
即时在线咨询
点击
咨询热线
13603050628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详解:著作权继承与转移的法律保障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9-17
  • 管理

    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深入解析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了解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著作权继承与转移中的权利变动,确保您的创作成果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继承与转移的法律框架

    著作权作为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不仅在其生前得到法律保护,即便在创作者离世或所属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中的特定权利依然能够得到有效传承与保护。这正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所确立的重要原则。

    对于自然人作者而言,当其不幸离世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即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权利,涵盖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不会随之消失,而是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一规定确保了创作者的精神与创作成果得以在后世延续,激励了更多的创作活动。

    而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来说,当其发生变更、终止等情形时,其享有的著作权同样需要得到妥善处理。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这些组织在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中的特定权利将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继续享有。如果没有相应的承受者,那么这些权利将由国家享有,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著作权的稳定传承。

    总之,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为著作权的继承与转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既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本文标题: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详解:著作权继承与转移的法律保障
    摘要: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深入解析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了解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著作权继承与转移中的权利变动,确保您的创作成果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文网址:https://szlsfw.com/ipr/68.html

    提示:由于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及不同的事项或案件情况的特殊性,网页内容不针对特定案件作法律咨询或解释的依据,需律师帮助请联系圳律网施水亮律师咨询,电话13603050628,圳律网律师主要提供深圳市内诉讼代理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受诉法院或处理事项在深圳市内的请联系。若网页内容可能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上一页:没有了 下一页:著作权法第二十条深度解析:作品原件所有..

    相关阅读:
  •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详解:著作权继承与转移的法律保障
  •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深度解析: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与展览权的特殊规定
  •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解读:委托创作作品的权益归属与合同约定
  • 深度解析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职务作品权益归属与保护
  • 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详解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 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解读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二次创作许可与报酬支付
  • 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 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咨询热线 - 解读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合作创作权益
  • 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 | 在线咨询热线 | 解读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
  • 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 | 在线咨询热线 | 解读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 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 | 在线咨询热线 | 详解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作者认定规则
  • 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 | 在线咨询热线 | 深度解析著作权法第十条
  • 深圳著作权保护律师 | 在线咨询热线 | 解读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的主体资格
  • 深圳版权律师在线咨询|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与规范
  • 深圳版权律师解读|著作权法第七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 深圳版权律师详解: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障
  • 深圳版权律师在线咨询著作权法第五条,哪些客体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 深圳版权律师在线咨询|著作权法第四条不受保护作品与权利行使义务

  • 深圳律师施水亮

    联系施律师

    施律师手机:13603050628 = 微信号

    手机扫一扫加施律师微信号

    扫码加施律师微信免费咨询

    关注施律师微信公众号,免费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施水亮微信公众号

    执业机构: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


    扫一扫访问手机版
    深圳律师咨询_离婚|刑事|劳动|债务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圳律网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 联系我们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03050628
    •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