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深度剖析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探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定及惩罚性赔偿的应用。
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详述
案件背景
拉某酒庄是“LAFITE”商标和“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这些商标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并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在2005年4月1日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拉菲庄园”商标,并在后续的生产、进口、销售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及“LAFEI MANOR”等标识,还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
案件发展
由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拉某酒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再审判决,支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拉菲庄园”商标。拉某酒庄在诉讼中主张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拉某酒庄涉案商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园”及“LAFEI MANOR”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在宣传中夸大“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构成虚假宣传。鉴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拉某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判令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案件意义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特别是对于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注册人及其商标使用行为的不予保护。这有利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本案的判决也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审判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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