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深入解析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探讨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边界、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揭示数据市场竞争中的法律红线与合规路径。
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详述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某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指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简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服务器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数据,进行存储和售卖,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某公司遂将广州简某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简某公司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未经处理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该行为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还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北京微某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广州简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680元。
二审情况
广州简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微某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广州简某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数据流通使用的合法性原则,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按照广州简某公司的收费标准中位数计算,其获利约为2179.79万元,综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全额支持北京微某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本案为明晰数据抓取及其交易行为的合法边界提供了重要范例,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它强调了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自主管控的权利,并指出任何数据主体对数据的获取与利用,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同时,本案也反映了数据及其开发利用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我国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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