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深度剖析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解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探讨著作权法如何保护导航电子地图等数据资产,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详述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公司”)等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四某公司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的研发和推广,创作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等作品(以下统称“权利地图”)。四某公司与百某公司曾签署《合作协议》,授权百某公司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权利地图至2016年底。然而,合同到期后,四某公司发现百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运营的“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应用软件中继续使用了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
案件发展
四某公司认为百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百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及合理支出92万余元。百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权利地图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通过权利人举证的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及多处模式图的比对,可以认定百某公司在《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在运营的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了四某公司的著作权。鉴于已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重复保护。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本案是导航电子地图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它不仅对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图形作品的要件进行了深入分析,还对海量地图数据实质性相似比对进行了有益探索。该案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在保障数字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有力保护了导航电子地图这一重要的数据产品和数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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